管理规则编号:8010-01

相关政策系列编号:8010

题目:对博天堂官方的贡献

目的

最好地管理和发展学院与企业和个人的关系 谁通过慈善事业来支持大学,这条行政法规规定了什么 博天堂官方基金会作为征求和接受捐赠的主要渠道的作用 代表学院,并介绍了协调过程.

接受捐赠

所有设备、财产、服务、现金等的捐赠.到林本顿社区 学院将通过博天堂官方学院发展/基金会接收和接收 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会). 对学院的捐款将被接受 根据基金会的章程和政策. 基金会将对此负责 给捐款人寄去一封感谢信,并在适当的时候寄去一张纳税收据. 这 是否排除收到捐款的部门可以再寄送一份 thank you; and in fact, for large gifts they are encouraged to do so.

接受礼物或捐赠时应遵循的程序:

  1. 当有人接近工作人员、部门或项目代表时 捐赠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基金会.
  2. 基金会在与受影响的部门协商后,将决定是否 接受捐赠. 部门有权拒绝赠送设备,如果 他们并没有加强这个项目.
  3. 如果该物品被接受永久使用,基金会将确保其所有权 项目的一部分转移到学院.
  4. 如果该物品计划转售,所有权归基金会所有. (注意: 出售价值超过5000美元的物品,如果在两年内可能再次出售,则必须进行申报 并可能影响捐款金额. 这些物品的捐赠者将 被基金会告知美国国税局有关评估的相关规定 价值.)
  5. 基金会负责维护所有所有权、许可证和其他文件 of ownership for all donations not transferred to college ownership; i.e.、参考 项目3. 各部门应及时将所有此类材料转交本基金会.
  6. 对于转售前需要修理或翻新的物品,部门询问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作出必要的安排 工作. 从事此类物品修理或整修工作的部门 他们的费用会从出售的净收入中报销吗. 净收益 在支付修理、销售、寄售、所有权、费用等费用后.,应该是 在决定接受礼物时考虑过的.
  7. 一般来说,85%的净销售额来自于捐赠物品的转售 应存入基金会账户,以供处理下列事项的部门使用 捐赠的受益人是谁. 销售净收入的15% 将由基金会的准捐赠基金保留.
  8. 博天堂官方基金会董事会,在与学院校长协商后,保留 接受或拒绝捐赠给基金会的权力.

协调捐款

鼓励学院职员及基金会保管委员会积极募款 这将有利于林本顿社区学院的学生、项目和服务. 募捐活动之间的协调对于确保捐款得到利用至关重要 根据捐助者的意愿,并避免不适当的工作重复. 所有由学生团体、社团、院系或其他附属组织发出的邀请 在进行招标之前,将与基金会进行协调. 本基金会将保存记录并传达律师提供的信息.

  1. 学生团体、俱乐部、院系或其他组织的校外征集程序 其他隶属于博天堂官方的组织
    1. 在任何正式征集之前,学生团体或俱乐部将通知学生 生活和领导办公室,以及博天堂官方基金会,他们打算筹集资金 或者从校外获得商品捐赠. 学生生活与领导 办公室将指示学生团体和俱乐部,所有捐款都以表格形式进行 支票的抬头应该是博天堂官方基金会. 所有现金和支票捐赠 必须立即存入基金会办公室. (次要活动如 收集零钱以支付购买咖啡的费用等.,不需要如此紧密地协调.)
    2. 寻求从校外筹集资金的院系或教学项目 是否会通知合适的董事,并获得博天堂官方基金会的批准 在征求捐款之前. 筹款请求、活动和事件 应与博天堂官方基金会协调,以确保持续的最佳实践 与捐赠者和管理慈善捐款的关系. 现金及支票处理 学生团体或俱乐部的规则与适用于系的规则相同 和程序.
    3. 收集到的款项和所有捐赠物品的分项清单,包括描述 该物品的名称、捐赠人、价值及收货日期必须向基金会报告. 基金会工作人员会就致谢程序向系里或学生团体提供建议.
    4. 校外征集活动将遵循以下规则:
      1. 捐款将只寻求对项目、计划或活动有益的捐款 学生学习或组织学生活动. 不征求任何意见 为任何个人或外部单位谋取私利.
      2. 律师会向可能的供款人清楚说明供款的用途.
      3. 博天堂官方和博天堂官方基金会明确保留拒绝许可的权利 任何学生团体、俱乐部、部门或项目,不得使用其名称、声誉, 或者募集资金的资源. 学生团体或俱乐部不遵守 有关校外募捐活动的指导意见,以学校指导意见为准 取消律师资格.
      4. 从校外来源收集的资金或商品将用于此目的 代表捐助者.
      5. 任何慈善捐款将不会被征求或接受与 博天堂官方基金会章程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5. 任何与林本顿大学有关联的学生团体、俱乐部、系或其他组织 认为这一行政规定造成不利影响的社区大学可以上诉 给大学校长一个具体的项目.

通过日期:1985年6月18日
DATE(S) OF REVISION(S): 05/20/86; 03/04/97; 02/18/03; 06/01/10; 1/3/19
DATE OF LAST REVIEW: 12/15/09; 1/3/19; 12/01/22